一、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科学规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优化选人用人程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推进嘉定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根据《嘉定区教育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重视实际、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使干部队伍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大力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负责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定区望新小学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不移地肩负起加快建设嘉定教育现代化的使命与担当。
2.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素质好,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胜任现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4.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讲党性、重品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第六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必须在单位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第七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提任校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中层管理岗位任职工作经历;提任学校中层职务的,应当具有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骨干教师经历。
4.提升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任用。破格提拔任用的,应当报区教育局组织部门审批同意。
三、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深化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根据日常需要和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学校党组织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在支部委员会上进行沟通,酝酿形成方案或“三重一大”。
第十一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可以把公开选拔、公开选举、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四、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民主推荐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参加。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参考。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工作有学校党组织主持,需经过以下程序:
1.制定推荐、选举工作方案。
2.召开推荐、选举会议,提出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选举表。
3.向上级部门汇报推荐、选举情况。
五、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组织确定。讨论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后,学校党组织牵头成立考察小组。
第十八条 考察工作需经过下列程序:
1.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注明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基本信息、考察组成员。
2.通过发放无记名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征求学校纪检小组意见、查阅审核人事档案、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侧重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际。征求学校纪检小组意见,实行学校纪检小组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双签字。
3.个别访谈人员范围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党员代表、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
4.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具体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测评征求意见及考察谈话的情况。
六、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组织任免讨论决定前,学校党组织要召开“三重一大”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支部书记应当最后表态。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委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
3.超过半数为同意形成决定。
七、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支委委员一般实行选任制、校级行政领导和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学校正职领导干部由教育局局长聘任,校级副职领导由学校校长聘任,聘期一般是为五年。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校级正副职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提任学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由局党委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学校中层干部试用制度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校级干部由局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提任学校中层干部的,由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八、交流、轮岗、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1.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满十年及以上的,需要进行交流轮岗工作。特殊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延长任职年限。
2.加强工作统筹,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3.干部交流轮岗。校级干部交流轮岗,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充分听取分管领导意见,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学校中层干部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党组织商议决定,进行交流轮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夫妻一方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另一方不得在学校从事人事、财务、总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九、退出、解聘、辞职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可以向学校党组织提交退出行政管理岗位的书面申请。经党组织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行政岗位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退休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应按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解聘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十、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十五条 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谈心,对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嘉定区望新小学支部委员会
2024年3月